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实务中到底看哪几个要件

先说结论:能不能无效掉,看的是"理由+证据",不是"感觉"

专利被授权,只说明它在申请时通过了审查,不等于它此后不能被推翻。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必须落在法律规定的那张清单上。

实务中常见的一类情形是:一家制造企业收到专利侵权起诉材料,工程师看完后很笃定地说"这个结构我们十年前就在用了"。但从法律程序看,"早就有了"本身不构成任何理由,必须转化为"在申请日之前,这项技术已经通过某种方式为公众所知"这一可被证据支撑的表述,才有可能被审查机关采纳。

所以结论是:无效宣告请求能否成立,取决于所主张的理由是否属于法定理由、以及证据能否在时间、内容、公开性三个维度上支撑该理由,需结合个案判断;任何人都无法在看完材料之前给出结果承诺。

谁可以提、什么时候提、向谁提

主体上,请求人不限于利害关系人。被诉侵权的一方、竞争对手、潜在实施者,甚至专利权人自己,都可以提出请求。专利权人主动提出的情形并不少见:在侵权诉讼中主动缩小自己的保护范围,换取权利的稳定性,是一种常见策略。

时机上,授权公告之日起即可提出。即便专利权后来因期限届满、未缴年费等原因终止,只要存在需要追溯的侵权纠纷,实践中仍可提出请求。与侵权诉讼相比,无效宣告没有类似起诉时效的期间限制,这一点常被误认为"过了就不能提"。

受理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其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门组成合议组审理。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依法上诉。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宣告属于行政确权程序,与侵权民事诉讼是两条线,两者如何衔接(例如侵权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取决于个案情况与审理法院的判断。

逐项拆解:法定理由这张清单上有什么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效宣告的理由围绕"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展开。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其一,新颖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存在抵触申请;其二,创造性——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其三,实用性——能否制造或者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其四,说明书是否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其五,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其七,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此外还包括: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等)。外观设计专利则有相对应的"与现有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与现有设计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等理由。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是:请求书中没有写明、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补充的理由,一般在审理中不予考虑。因此"理由写全"比"理由写得漂亮"更重要。

新颖性与创造性:常被援引,也常被讲错

新颖性判断遵循单独对比原则,即拿一件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逐一对比,不能把几份文献的特征拼凑起来对照。现有技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抵触申请则是指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申请。

举例说:权利要求保护"用螺栓固定",而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了"用螺钉固定",二者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可能影响新颖性;又如现有技术公开了上位概念"金属件",权利要求限定下位概念"铜件",判断也会因具体表述而不同。这些都属于需要逐案比对的内容。

创造性判断通常采用三步法思路:步骤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步骤二,找出区别特征,并根据该特征在发明中的作用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步骤三,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拼凑多篇文献并不是不可以,但必须解释"结合启示":为什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把这两份文献放在一起。实务中,大量请求就败在这一步——只罗列了"文献一公开了甲、文献二公开了乙",却没有说明二者结合的合理性和技术效果的可预期性。

举证责任落在谁身上:证据链怎么搭

谁主张,谁举证。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就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

一是现有技术文献,如各国专利数据库公开的专利申请文本与授权文本、学术论文、行业标准、教科书、产品手册;二是公开使用证据,如产品实物、照片、图纸、展会展出的证明材料;三是销售证据,如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出入库单据、报关单、电商平台的交易与评价记录;四是网络公开证据,如网页快照、社交平台发布内容、视频内容。

证据的核心难点在于时间点。一份产品图册上印着印刷日期,若该日期晚于专利申请日,就需要用销售发票、生产记录、物流单据等材料回溯证明实际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境外形成的证据通常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并附中文翻译;网页证据容易变动,建议通过保全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

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其形式、形成时间与内容完整度,能否相互印证从而形成完整链条,需结合个案判断。单方自行制作、无法与客观记录对应的材料,通常难以承担证明责任。

程序要点:从请求书到口头审理

请求书应当写明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涉及哪几项权利要求)、具体的无效理由,以及每件证据与每项理由的对应关系。实务中一般会附一份对照表,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逐项拆分后与证据比对。

期限方面,请求人可以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提交的,一般不予考虑,但对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反驳对方证据的证据,以及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权利要求新增的理由,处理上有例外。专利权人一方通常在收到文件后一个月内答复,可依法请求延长期限。

口头审理是重要环节。合议组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双方当庭陈述、质证、辩论,技术特征比对和结合启示的争议多数在这里集中爆发。专利权人在此期间有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但通常限于删除式修改(删除权利要求、删除技术方案)、进一步限定等方式,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审理结果是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部分无效的,被维持的部分继续有效,被宣告无效的部分视为自始不存在。

实践中容易被推翻的理由及原因

情形之一,"口头上的现有技术":只说技术早就公开,却拿不出任何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载体。企业内部图纸、未公开的试验记录、内部评审材料,一般不构成现有技术。

情形之二,"拼接式比对":多篇文献各取一处特征,却未说明结合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何有动机组合,以及组合后能否预期达到相同效果。

情形之三,"时间点断链":证据本身真实,但缺少能够证明公开时间的材料。例如一份期刊论文只有卷期,没有出版日期证明;一份销售合同没有对应的发票或交付记录。

情形之四,"证据未固定":网页证据事后被删除、修改,无法核实原始状态;或者提交的是自行截图,缺少公证、可信时间戳等佐证,证明力受到影响。

情形之五,"标准套错":把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套用到实用新型上,或者反过来用实用新型的尺度衡量发明专利,判断尺度出现偏差。

情形之六,"攻击点偏离":未先准确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去论证某个与权利要求无关的技术点,比对对象从一开始就错位。

常见追问

无效宣告需要多长时间?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是否需要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是否修改权利要求以及是否需要多次答复,一般表现为数月至一年左右,复杂案件可能更长,需结合个案判断。

一次不成还能再提吗?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能提出新的理由或者新的证据,则可以另行提出。

无效宣告和侵权诉讼中的抗辩是什么关系?两者可以同时推进。侵权诉讼中还有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权利用尽等独立抗辩思路,是否采用取决于个案证据情况。

费用由哪些部分构成?通常包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官费以及委托代理的服务费用,官费标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为准,具体收费方式可在了解案情后协商确定。

是否必须委托律师?专利无效宣告同时涉及技术比对和法律论证,是否委托、委托何种专业背景的代理人,取决于技术方案的复杂程度与自身应对资源,可自行判断。

如果您正在面对一件需要评估可无效性的专利,可以准备专利授权文本、权利要求书以及已知的现有技术线索,提交材料后进行个案分析。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
具体案件的结果需结合个案判断,如需法律服务,请提交案件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