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理由: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是两条不同的路

来找律师的企业常常把两件事混在一起:有人拿着三年前注册下来的商标问"还能不能撤掉它",有人拿着刚收到的答辩通知问"这跟异议有什么区别"。程序没有分清之前,理由写得再多也是白写——无效宣告不是什么理由都能往里装的筐,法律把理由分成了两箱,装在哪一箱,决定了谁能提、什么时候提、证据往哪个方向准备。

这篇文章先把无效宣告与相邻程序分开,再把两箱理由逐项拆开,最后讲举证责任和实践中常见的败点。

一、先分清程序:无效不是异议,也不是撤三

三个程序针对三个不同阶段。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还没有注册的商标;无效宣告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撤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针对的也是已注册商标,但理由不是注册本身有问题,而是注册之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分清这一点有个现实意义:发现别人注册了和自己相近的商标,如果它还在公告期,走异议成本更低;一旦错过公告期,就只剩下无效宣告这条路,门槛和证据要求都更高。

再看法律依据。现行《商标法》把无效理由写在两个条文里:一个条文处理绝对理由——注册商标违反了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或者是用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另一个条文处理相对理由——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或先进册商标冲突。两条路的后半程程序类似,但起点完全不同,这正是下两节要拆的内容。

二、绝对理由:公共利益那条线

绝对理由保护的不是某个具体的人,而是商标制度本身的秩序。大致分四类:

一是标志本身不能用。包括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以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带有欺骗性的标志。这类理由不需要证明自己受有什么损害,指出标志本身的问题即可。

二是缺乏显著性。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注意这里判断的是标志与指定商品的关系:同一个词用在甲商品上可能缺乏显著性,用在乙商品上未必。

三是三维标志的功能性问题。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这类情形在包装、容器类商标中比较常见。

四是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伪造主体资格、虚构使用证据属于前者;实践中更受关注的是后者——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批量抢注他人商标或在先标识。这类案件的证据往往来自对方自己的公开记录:名下商标数量与经营范围的关系、申请时间分布、是否曾大量售卖。

绝对理由有一个突出特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请求宣告无效,而且不受时间限制。商标局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所以哪怕你不是利害关系人,只要发现一件注册商标触犯了这条线,理论上都有资格提出请求。

三、相对理由:在先权利那条线

相对理由解决的是"你的注册挡了别人的路"。可用的理由包括:与他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商品服务类似;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未经授权使用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义注册;商标中有他人的在先权利(在先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对理由有两个刚性的边界,写请求书之前必须先核对:

第一,主体资格。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提。看到别人抢注了自己没有权利基础的词,想"顺手打一下",通常不被受理。

第二,五年期限。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必须提出,过期即告失权。唯一的例外是针对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情形,不受五年限制。这里的期限性质接近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过了就是过了,这也是实务中大量无效请求被驳回的第一道闸门。

一个常见情形:企业字号被他人注册成商标,企业想提无效。这时要核对的不只是五年期,还有自己的企业名称登记时间是否早于系争商标申请日、该字号在相关公众中是否有一定影响、对方申请时是否可能知晓。三个条件缺一样,理由的成色都会明显下降。

四、举证责任:谁提请求,谁先举证

无效宣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格局,请求人要为自己的每一条理由提供证据。实务上的举证重点分三块:

在先权利的证明。主张著作权的,需要作品创作完成或发表的证据、权属链条;主张企业名称权的,需要登记时间与使用证据;主张在先使用商标的,需要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广告投放、销售区域等能反映"有一定影响"的证据链。单张发票或单份合同,证明力通常不够。

恶意情节的证明。针对五年期限例外和恶意抢注认定,恶意是核心。可用的素材包括:双方此前的业务往来、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标识的渠道证据、对方批量注册的记录、对方接触过请求人标识的事实。

近似与混淆的比对。商标近似不等于必然无效,还要结合商品服务的类似程度、请求人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综合判断。知名度证据在这一步同样是加分的。

被请求一方(商标注册人)则有答辩的机会,通常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与使用证据。注册商标是否曾被实际使用、使用规模如何,往往决定答辩的成色——一件从未使用的注册商标,面对撤三与无效的双重威胁时,能做的抵抗本来就有限。

五、实践中最容易卡住的三个点

一是超过五年期。很多权利人发现抢注时已经晚了,只剩主张"恶意"这一条窄路,而恶意的证明恰恰最难。发现被抢注应尽早处置,这是时间成本最低的方案。

二是在先使用证据太薄。"我们一直在用"和"能证明在什么时候、什么范围、被谁认知地使用"是两回事。证据要能落到时间线上,而不是一堆零散的单据。

三是把相对理由当绝对理由用。有人拿着近似冲突的理由,却以"不正当手段"的口径去写,或者主体资格根本不占,导致受理阶段就被卡住。动笔之前先给自己的理由归箱,是这类案件最值得花的一小时。

以上是常见走向。具体到个案,理由能否成立、程序怎么组合,仍需结合证据情况判断。

六、常见追问

问:无效被驳回了还能再提吗?
对同一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通常不会被接受。要再提,得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这比第一次举证的门槛更高,所以要珍惜第一次的举证机会。

问:无效期间对方还在用,能阻止吗?
无效宣告本身不产生禁用效力,需要停止使用一般要另行主张(如另行提起侵权诉讼或申请行为保全),两条线可以并行。

问:对方商标被无效了,我之前赔的钱能要回来吗?
要分情况。已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原则上无效溯及注册之时;但对在此之前已履行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已履行的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除非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是否构成恶意、损失如何计算,取决于个案情况。

问:我抢注的商标被人提了无效,答辩该往哪个方向写?
先看对方援引的是哪一箱理由。绝对理由主要围绕标志本身的显著性与是否具有欺骗性答辩;相对理由则重点做两件事:挑战对方权利基础与在先使用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补强自己的注册没有攀附意图、且已实际使用的事实。答辩方向的选择,同样取决于个案证据。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案件的结果需结合个案判断,如需法律服务,请提交案件评估。文中涉及的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以办案时有效的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