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构成要件:四道关口的判断顺序与举证分界
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顺序比结论重要。大量争议不是因为某个要件真的不成立,而是双方在不同要件上各说各话:一方反复解释"这句话字面上不假",另一方直接跳到"你误导了消费者"。四道关口按顺序摆开逐个过,争点往往自己就收敛了。
先给结论。依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四项要同时具备:作出宣传的是经营者;行为属于商业宣传;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效果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走民事诉讼索赔的,还要多过一道损害门槛——原告得说清自己受损在哪里。
一、第一道:谁在说
第九条规制的是经营者。现行法第二条第三款把经营者定义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范围比多数人以为的宽:个体工商户是,做知识付费的个人是,没有营业执照但长期在平台上卖货的也是。反过来,消费者在评论区发泄、媒体做测评、行业协会发比较报告,主体上不落在第九条里,被评价的一方通常走名誉权或者第十二条商业诋毁的路径。
第二款把"帮着说"的人也拉进来: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样违法。这一款并非2025年才有——组织虚假交易在2019年修正时已写入,2025年修订补上了"虚假评价"。补上这三个字,替商家刷单刷评的工作室、提供刷评系统的服务商,就没法再用"货不是我卖的、话不是我说的"来切割。
常见情形:商家自己没编一句话,只向刷单平台买三百条带图好评,内容由刷手编写,商家负责付款。字面上商家没有"作"宣传,但行为结构就是组织虚假评价,仍落在第九条,处罚依据也还是第二十五条。
二、第二道:说的是不是"商业宣传"
这一道筛掉内部陈述和一对一磋商。商业宣传有三个特征:面向外部、指向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目的在获取交易机会。缺一个,就可能被排除在第九条之外。
内部培训手册里写"我们的效果优于某某",如果从未对外使用,一般不进入第九条的射程;一旦被销售人员当作话术发给客户,性质就变了。同理,投标文件、招商材料、展会易拉宝、直播话术、公众号推文、商品详情页、客服自动回复,都是典型的商业宣传载体。
争议集中在"一对一的说法算不算宣传"。合同磋商中的陈述,不少法院倾向按合同欺诈或缔约过失处理,不走反不正当竞争法;但门店导购、电话销售、微信私聊里,陈述本身就是招揽手段,被认定为商业宣传的并不少见。分歧取决于对象范围、场合和目的。动手之前,先把"什么场合、对谁说、为什么说"固定下来,比争论定义有用。
三、第三道:虚假,还是引人误解
这一段技术含量最高:它是两条不同的证明路径,很多案子在这里就走错方向。
虚假,指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它的前提是这句话可以被证伪——产地、成分、规格、生产日期、认证资质、专利类型、获奖情况、销量、用户数量、合作方、检测结论,都属于事实陈述。事实陈述不实,举证方向是"拿出真的来对照"。
引人误解,指内容在字面上可能并不假,但整体效果让相关公众形成错误认识。现行司法解释把常见形态列为四类: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把科学上尚未定论的观点、现象当作定论的事实;使用歧义性语言;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宣传。判断时看的是受众读完整个页面形成的印象,而不是把文案拆成单句逐条核验:每句都经得起推敲、合起来却指向与事实不符的结论,同样落在这一支里。需要提醒的是,这份司法解释按修订前的条文序号表述为第八条第一款,对应现行法第九条第一款;引用时以办案时有效的版本为准。
常见情形:某产品详情页写"通过欧盟认证"并附证书编号。证书是真的,但认证范围只覆盖其中一个型号,页面却把它放在全系产品首屏。单看这句,它不假;放在这个位置和语境,它让消费者以为全系都通过了。这就是引人误解,不是虚假。
与这一道紧密相关的,是商业吹捧的边界。明显夸张、无法核查的主观评价,比如"让生活更美好",一般不被认定为虚假宣传——法律不要求广告词句句可验证。但夸张一旦落在可核查的事实上,或者措辞虽模糊却足以影响交易决策,边界就往违法一侧移动。"行业领先""销量领先"这类说法,没有统计口径、时间范围和来源,被要求说明依据时很难自证;写明某机构在某年度对某品类出货量的统计并如实标注,风险就低得多。
四、第四道:有没有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相关公众要具体到这类商品的交易相对人和潜在消费者。卖工业中间品的,是采购方和工程技术人员;卖母婴用品的,是家长。判断基准是这批人的一般注意力与认知水平,既不是专家标准,也不是最漫不经心者的标准。
这一道要回答的是"误会在哪里"。是误以为产地不同,还是误以为取得了某项资质,还是误以为与某个品牌存在合作关系?说不清误会的具体内容,"引人误解"就只是一个结论,不是一个论证。
这一道不要求已经有人实际买错。只要能证明宣传足以造成误解,就可能被认定。但"足以"在诉讼里要落到证据上:字面含义、版式位置、受众的认知习惯,都能用来支撑或反驳。若宣传内容已被显著修正,或受众本身具备专业辨别能力,认定难度会上升。
五、举证:分界线划在哪里
原告要举三组:宣传行为确实发生过(网页公证、直播录屏、宣传册原件、投放记录);内容不实或者足以引人误解(与客观事实的对照、行政机关的认定、检测报告、资质查询结果);自己因此受损(销售下滑、客户流失、商誉贬损的具体表现)。
被告要举的是另一组:宣传内容有依据。销量、用户评价、检测结论、荣誉资质、合作关系,这些材料基本在被告手里,法院常要求被告就"这句话凭什么说"作出说明。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是证据距离的自然结果——原告拿不到后台数据,只能先完成初步举证,再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
这里有个容易踩的坑:不要把商业秘密的举证规则套到虚假宣传上。第三十九条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设了举证转移,第九条没有对应条款,两套规则混用,庭上会被直接打回。
行政投诉是另一条路。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进入经营场所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账簿单据和业务函电、查封扣押财物、查询银行账户,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如实提供资料。取证能力强于民事诉讼,这是不少企业先投诉后起诉的原因。但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不等于民事赔偿自动成立,两者证明对象和标准并不完全重合。
六、诉讼里还要多过一道:损害
2025年修订后的第二条,把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中,原告要说明自己处在被影响的范围内且确实受损。同行之间好办;跨行业、跨品类的,要论证交易机会的替代关系,难度明显上升。
赔偿计算也值得提前看清。现行法第二十二条的路径是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另加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五百万元法定赔偿只适用于混淆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不在其中。这意味着赔偿数额更依赖损失与获利的举证,举证不足时能拿到多少,取决于个案情况。
还有一点常被误解:惩罚性赔偿用不上。自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针对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把惩罚性赔偿当谈判筹码之前,先确认手里的是哪一类行为。
七、实践中最常被打掉的要件
把主观评价当成事实主张。"匠心之作""国民品牌"这类话,通常不作为事实陈述审查。原告花大量篇幅证明"他没有那么匠心",方向从一开始就偏了。切入点应挑出话术里可核查的成分:"三十年历史""出口二十国""获过某个奖"。
只给结论,不给误导路径。起诉状写"该宣传引人误解",却不说明相关公众是谁、误会在哪,这类主张在证据交换阶段就撑不住。
损害要件空转。只有几条消费者投诉、几张差评截图,无法说明交易机会的实际流失;原告与被告不在同一相关市场时,这一关很难过。
主体找错。起诉平台而不是实际宣传的商家,或者起诉经销商而宣传素材由品牌方统一提供。帮助型行为要证明明知,仅证明"客观上提供技术服务"不够。
请求权基础混用。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标侵权、虚假广告揉进一个诉里,各自构成要件不同,证据也各说各话。指向自己的商品,走第九条;指向他人的商品声誉,走第十二条;落在广告发布上,还可能牵出《广告法》。选哪条路,取决于想解决什么问题。
八、常见追问
问:官网写"行业领先"要不要改?
不必然违法,但风险与可核查性成反比。建议换成能落到具体事实的表述,比如服务过的客户类型、覆盖的行业、可公开的检测数据,并标注口径和时间。留一句没有依据的"领先",等于给自己留一个随时要解释的点。
问:员工在朋友圈、销售在直播间说的话,公司要不要负责?
职务行为通常归于公司。公司事后主张"这是个人行为",需要证明该表述与职务无关、公司不知情且已尽到管理义务。反过来,公司内部的话术模板、宣传素材库,往往是对方最想拿到的东西。
问:被同行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一般会怎么处理?
通常是责令停止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区间上移,还可能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转致《广告法》处理。整改是否及时、影响范围多大、有没有主动消除后果,都会影响处理结果。个案差异很大。
问:平台上的刷单服务商,商家和刷手谁担责?
商家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的,按第九条处理;服务商帮助他人实施,按第九条第二款处理。责任主体可能不止一个,各方承担多少取决于参与程度和获利情况。
问:民事索赔大概能拿到多少?
没有统一答案。看实际损失能否量化、侵权获利能否查清、行为持续多久、影响范围多大。举证充分的案件与只有几张截图的案件差得很远,需结合个案判断。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案件的结果需结合个案判断,如需法律服务,请提交案件评估。文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以办案时有效的版本为准;程序与罚则细节如与最新规定不一致,以办案时有效的规则为准。